为推广CBA联赛,为CBA赞助商服务,CBA联盟要求球员签订《球员元素授权及承诺书》,允许联盟和赞助商使用球员元素进行宣传推广,球员可以获得部分收入分成。
所谓“球员元素”,是指“球员肖像”以及“附属元素”。球员肖像按着装不同,可以分为“联赛肖像”和“便服肖像”。根据被授权方的商务实践,联赛肖像分为“联赛个人肖像”和“联赛集体肖像”“联赛个人肖像”是指身着指定装备的单人或双人的球员肖像,“联赛集体肖像”则是指身着指定装备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球员肖像。
如果某名球员已经与指定装备赞助商的竞争品牌签署了排他性的合作协议(含代言协议),经在联盟申报,该指定装备赞助商不得在其产品及/或包装上使用该等球员的单人联赛肖像,但仍可使用该球员的除单人联赛肖像之外的其他球员元素,例如联赛集体肖像、姓名等,除非该球员与指定装备赞助商的竞争品牌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予以禁止。
以周琦为例。周琦与耐克签有代言合约,但假如耐克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禁止周琦的集体肖像权用于竞品之上,那么原则上李宁可以使用周琦的集体肖像权。
值得一提的是,围绕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之争,在年时曾出现姚明向可口可乐索赔一元的无形资产索赔案。这值得引起各方警惕。
当时,中国男篮的赞助商可口可乐将姚明、巴特尔、郭士强三人的头像印在了瓶身上,而它的直接竞争对手百事可乐恰恰当时是姚明个人的赞助商。于是姚明起诉可口可乐侵犯肖像权,可口可乐辩称自己使用姚明的肖像源于中国男篮的授权,而中国男篮则指出可口可乐使用的是姚明等三人的集体肖像权。为了证明这一点,相关领导还翻出国家体委的历年文件。
国家体委(即国家总局前身)早在年就在《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现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凡是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必须与各中心签订协议,即国家队有权无偿使用国字号球员的无形资产。而姚明方面则主张,法律中只存在个人肖像权概念,没有集体肖像权一说,而个人肖像权归个人所有。法律显然高于行规,最终经过各方面的多次沟通之后,在开庭前的最后一个晚上,姚明与可口可乐方面达成和解,可口可乐相关产品全部下架,姚明撤诉,从而明确了其肖像权归个人所有。
按理说,在姚明起诉可口可乐一案尘埃落定后,各方应针对运动员的集体肖像权做出更加严格的保护条款。但事实上,集体肖像权概念一直沿用至今。如今,在姚明担任董事长的CBA公司中,仍然继续使用集体肖像权概念,回想姚明当年为了集体肖像权而诉诸法院的往事,今昔一经对比,真可谓是此一时彼一时。
当然,CBA也提出在使用球员肖像权后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分成。比如,在球员玩偶等授权产品方面,球员可以获得了授权商品产品总量3%的商品。赞助商产品使用球员肖像需要支出球员元素授权费,CBA联盟将把授权费的50%分配给球员,使用集体肖像权则由所有球员平均分配者50%的授权费。球员个人应承担相应个人所得税,CBA联盟依法进行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