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头坏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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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5 1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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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车祸时到底公了好还是私了好呢?交通事故只要不涉及刑事问题,双方自愿可达成和解协议私了;私了会更快的拿到钱和结束案件。相比公了的程序多,案件了结慢;但是安全系数高,后续治疗有保证。

发生车祸时该怎么办?


  程先生北京人,今年40多岁,两年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程先生看到对方积极配合自己治疗,便想着这事儿就算了,打官司得罪人不说,还浪费时间。


  谁知事与愿违,车祸留下的后遗症让程先生痛苦不堪,历经两年六次住院,期间多次进行手术。腿部时常疼痛的程先生在最近查出股骨坏死。经北京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两个九级、三个十级,综合赔偿系数30%。然而时隔两年,对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无奈的程先生最终决定找律师解决,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程先生在状告对方后继续治疗,治疗终结后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补充鉴定。


  经鉴定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三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系数为40%。然而一审判决却未认可补充鉴定结果,判由被告赔付程先生共计万余元,程先生不服,再次委托律师代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最终判赔程先生万余元。

车祸后遗症如何索赔

二次鉴定结果能否被支持?


  原告程某某因此次事故受伤,鉴定起诉后伤情恶化,出现股骨头坏死的情况,因考虑到伤残等级可能出现变化,程某撤诉,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后经二次鉴定,程某的伤残等级从最初的两个九级、三个十级,综合赔偿系数30%,变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三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系数为40%。这一次的撤诉及二次鉴定,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原告的赔偿金额。但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未认可原告程某某二次鉴定的结果,而是以程某某第二次司法鉴定意见所确定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均不符合病情经医学治疗应当好转的常识,也与第一次鉴定时“目前临床效果稳定,治疗也已基本终结,符合鉴定条件”相矛盾为由,径直认定程某某的实际伤残情况应以第一次伤残鉴定报告为准作出相应判决。


  律师在综合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对程某作出上诉的建议,向二审法院提交多份关于导致程某某伤情恶化病因的学术论文以供二审法院参考,并申请鉴定人员就鉴定情况说明情况。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有误,并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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