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未果后,医院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30%的部分余元。
据悉,原告田某因左侧髋部疼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IV期)。被告为原告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出院。但疼痛症状未得到缓解,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左侧股骨头坏死术后感染”,原告术后感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左侧股骨头坏死术后病灶清除及VSD负压吸引术”。原告在第二次住院出院后,因手术切口处疼痛加剧,又辗转医院医院治疗进行了六次治疗,但病情仍未好转。
另查明,医院在对其诊疗的行为中存在过错,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及与自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及“三期”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固镇法院经双方当事人选定,由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医院对田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以30%为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田某的诊疗经司法鉴定存在过错,事实清楚,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请部分,医院承担损失30%的部分即余元。
潇湘晨报综合固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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