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电视剧《都挺好》的热议,苏大强表情包也是在网上“火”了起来,喜提微博热搜榜一整天。网友们热火朝天开始疯狂转发,不少商家也开始使用这款表情包开始包装宣传自家产品。
图片来自于网络截图保二姐在此提醒使用表情包的个人与商家慎重对待,因为一不小心会为自己埋下侵权法律隐患。这种提醒不是空穴来风,最有力的佐证就是葛优肖像权侵权案,参见民事判决书()京01民终97号。
基本案情:
年7月,XX旅行社在其新浪微博号中发布使用葛优肖像的配图微博,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旅行社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葛优将XX旅行社诉至法院。
XX旅行社辩称,微博发布内容主观上无侵犯肖像权的故意,客观上不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代言等商业合作关系。“葛优躺”系电视剧剧照,与本人肖像不能等同,两者存在明显区别。受众看到图片时想到的是其背后的文化内涵而非本人,其效果并非肖像性质。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XX旅行社公开发布致歉声明,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在本案中,“葛优躺”造型已形成特有的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构成肖像内容。微博宣传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从而认定其侵犯了肖像权。
与葛优案不同的是,葛优躺直接使用了真人的剧照,而苏大强表情包是以漫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那么这种漫画般的演绎是否属于演员的“肖像”范畴呢?
在肖像的认定过程中,还可以参照《章金莱与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的相关内容,参见()一中民终字第号。那就是,肖像必须是权利人本人的自然外貌特征的真实反映。影视剧中的角色经过演员的诠释与演绎才达到了艺术形象塑造的结果,不同的演员有不一样的表达方式,同一个角色也可以由不同的演员表达出完全不一样的视觉感觉。影视剧角色必然承载着演员的人格利益,某演员塑造的角色必然与该演员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演员倪大红以其自身的诠释演绎了苏大强的形象,在苏大强表情包事件中,作者根据《都挺好》电视剧中苏大强的形象创作而来。虽然真人的形象以漫画的形式呈现,但该漫画形象与荧幕角色、演员自身形象高度相符,带有浓厚的能够反映演员角色的特征,辨识度高,足以让他人定位该演员,那么即便是漫画形象,也应纳入演员肖像范畴。
故而言之,若商家在未获得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苏大强表情包从事商业行为,很大程度上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对于该表情包,还有一个比较引人注意的问题,就是表情包作者的创作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
据媒体报道,该表情包作者并未上架任何表情包平台,也未从中盈利,仅为粉丝行为。就表情包本身所传达的内容也未涉及侮辱等言论。就其目前行为而言,作者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如之后考量上架应先和演员及影视剧制片方沟通,取得相关授权。
保二姐以个人拙见抛砖引玉,感兴趣的同仁可以留言讨论,不足以处望见谅,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