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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慢性病的居民请注意!!!
从4月1日起
大同市城乡居民医保
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45种
原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五十二种:恶性肿瘤、尿*症(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活动性结核病、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死(塞)、慢性中(重)度病*性肝炎、高血压Ⅲ级高危及极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疾病、血友病、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紫癜、风湿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脉管炎、帕金森氏病、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重症肌无力、白癜风、股骨头坏死、癫痫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障碍)、强直性脊柱炎、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银屑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发性硬化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肺纤维化、布鲁氏杆菌病、卡尔漫综合症、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尿崩症病、阿尔兹海默症、幼年性皮肌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大骨节病、氟骨症、克山病。
45个病种包括哪些?
4月1日起45种: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症透析、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肺源性心脏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慢性肾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病(器质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股骨头坏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支气管哮喘、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化脓性)、强直性脊柱炎、白癜风、银屑病、脉管炎、病*性肝炎(慢性)、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病、癫痫、干燥综合征(舍格伦)、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重症肌无力、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氟骨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结核(活动性)、肾病综合征(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系统性硬化症、炎症性肠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原发性)。
原有的不在45个病种范围内的怎么办?
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我市原有的、不在45个病种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些病种今后不再纳入新的人员。
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申报门诊慢性病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及病种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对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限时办结,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症透析等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
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门诊慢性病实行按限额支付结算方式结算的病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按照住院待遇相关医保*策规定执行,限额支付病种同时鉴定为一种或两种门诊慢性病,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种疾病限额,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恶性肿瘤、尿*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五类重大慢性病患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按照住院待遇相关医保*策规定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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