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今天,回想起给儿子购买保险的事,来自驻马店泌阳的58岁*女士仍很气愤,“目前虽然官司胜诉了,可是10万元的保险金仍未到账。”
“儿子在泌阳购买的是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保险),如今患了重病却难理赔。”*女士向大河报反映,此前在驻马店、郑州跑了几趟,依然没有结果。*女士质疑,儿子都双侧股骨头坏死,行双髋关节置换术了,却达不到保险公司赔付标准?
儿子突患重病,买了华夏人寿保险不理赔
*女士的儿子年11月出生,今年30岁。年3月,在华夏保险购买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保险费合计元。除此之外,同在华夏保险还购买有其他险种。
*女士回忆,此前儿子身体健康,在年6月,突然出现蹲不下去,双髋关节疼痛等现象,医院检查,被诊断出双侧股骨头坏死,需要手术治疗。
“听到这个消息我当时头就蒙了,感觉天要塌下来一样。”*女士说,孩子还那么年轻,却患了严重的疾病。后医院住了近一个月时间,行双髋关节置换术,装了两个假体,仅医药费、手术费等都花费18万余元。
*女士告诉记者,本想着买了保险,关键时候能救急,没想到接下来的遭遇,却让她非常生气。
除了一个赔付12万余元的附加险外,常青树主险却不理赔。
随后,她找到华夏保险后,对方以达不到理赔标准拒赔。她告诉记者,觉得儿子的病,足以“瘫痪”条款来理赔。
“买保险容易,理赔难。”*女士说,同样时间购买保险,别的保险公司都理赔了,为啥华夏保险不理赔?
华夏人寿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在重大疾病条款显示,15条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者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达不到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暂未回应
*女士给记医院诊断证明显示,诊断双侧股骨头坏死,行双髋关节置换术。
*女士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华夏人寿河南分公司起诉至法院。
公开资料显示,年7月17日起,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华夏保险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长。
那么,华夏保险拒赔的原因是什么?双侧股骨头坏死,达不到赔付标准依据又是啥?有病历、有诊断证明,有住院材料,为何还要做鉴定?此事后续该怎么处理?
带着诸多问题,此前,记者陪同*女士一起来到了位于农业南路楷林中心华夏保险河南分公司。
了解情况后,办公室一名相关负责人说,分公司不允许接受采访,如果记者想采访,需要打报告向总公司申请。记者留下采访提纲后,上述负责人表示,会给一个正式回复。
然而,几天过去后,上述负责人联系记者回应称,总公司还是不让发文字稿(回复)。
随后,记者又多次致电华夏保险热线,留下联系方式后,让总公司联系记者回应此事,但截至发稿前,总公司没有任何人联系记者。
*女士告诉记者,她已将此事投诉到河南省银保监局,后续会把反映材料寄过去。
法院认定符合瘫痪,应给付保险金10万元
最终,*女士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目前判决结果已经下来了。
()豫民初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年7月2日,原告何某的母亲*女士作为投保人与被告华夏保险河南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本院认为诉争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双方均无异议,应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被确诊患双侧股骨头坏死并进行治疗后,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被告华夏保险河南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判决书还显示,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而不应理赔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共同订立时已经在投保单或者报销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主要格式条款内容,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和说明,不能证明合同双方对合适条款的内容达成了合意,且保险合同回执也无投保人的签名确认。因此,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角度,也应认定原告所患股骨头坏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瘫痪条件。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保险金共计万元。
9月24日上午,*女士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华夏保险河南分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可结果还是他们赢了。问保险公司要赔偿金时,对方说在走相关程序,“都多少天了,还在走程序?下一步,再不给的话,就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记者获得的一份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时间是年8月20日。
关于此事进展,大河报将持续进行